我要提行政訴訟,有所謂的簡易案件嗎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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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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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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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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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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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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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