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後保證金會被沒收嗎
一般刑事被告如果被認為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時,法院或地檢署多半會以交保的方式處理之,但交完保證金後,保證金有可能會被沒收嗎?
按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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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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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其原來之具保效力已不存在,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