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保後怎拿回保證金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請求發回保證金,但實際上要怎麼請求發回呢?
按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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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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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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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者,應將保證書註銷或將未沒入之保證金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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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規定,於受責付者準用之。」
是以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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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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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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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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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
另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