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律師的被告可以要求法院派律師嗎
沒有律師的被告在案件進行中,如果沒有律師的話,可以要求法院派律師嗎?
按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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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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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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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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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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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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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所以如果被告所涉的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被告本身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案情,或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而自己又沒有請律師辯護時,審判中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但被告如果是低收入戶,且沒有選任辯護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