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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共有土地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收受法院通知優先承買通知超過10天後,是否還可以主張優先承買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如優先購買權人知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事實而不儘速表示願意承買,其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之效力。」
此時,為避免拍定人之應買處於不確定狀態,上開優先購買權規定,司法實務上認宜參照土地法第104條第2項規定,解釋成在共有人收到法院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優先承買者,即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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