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很多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例如頂樓加蓋、違建等等,那這些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為無法在地政機關登記,應如何認定所有權人呢?
由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適用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例,除房屋與土地須同屬一人外,尚須以房屋具有相當之價值為必要,否則非但有害基地之利用,對社會經濟亦屬無益。」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37號:「房屋之原始取得,係指出資建築房屋,不基於他人既存權利而獨立取得房屋所有權而言,與該房屋行政上起造人名義之誰屬無關。當事人就大樓之興建,倘確未依約出資,無從原始取得建物專用與共用部分之所有權。故法院對當事人保有房屋之原始起造權利為何,應予說明,不得遽認已因原始起造而取得房屋之所有權。」可知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之人,為出資建築之人,並可提出房屋稅籍資料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