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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聲請強制執行,但是後來有撤回了,我還要繳執行費嗎

按照89年12月11日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15則研討結論,民眾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後,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起訴後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雖然定有明文。
但是,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撤回執行者,則並沒有準用上開規定,所以,就不能要求法院退還已繳納執行費的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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