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聲請強制執行,要交多少的執行費
按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負擔,但是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之。
次按執行費之徵收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000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000元以上者,每百元收7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又依94年8月5日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另核定要加徵收取執行費,加徵後是以執行標的或價額每百元徵收8角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