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中華民國於1998年制定的一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為亞洲第一個訂定家暴法的國家。
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促進家庭和諧,拋棄過去法不入家門的老舊觀念,當發生家暴事件時,此條法律能夠提供受害者最即時的救助與法律保障,避免憾事的發生。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明確定義「家庭暴力」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如下: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五、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六、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