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方法有兩種
一、協議(兩願)離婚
雙方具離婚共識且備妥相關文件後親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調解(訴訟)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 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回覆上方問題,丈夫離家、恐嚇要求離婚,但您不願意的狀況下,就排除協議(兩願)離婚的可能性。
若丈夫想訴訟離婚,也需要您本身的行為符合法律上訴請離婚之條件,因此,若是您無理由或所謂「把柄」在丈夫手上,基本上丈夫是無法跟您離婚的。
但是以第三方視角為出發點,既然您丈夫選擇離家甚至恐嚇您,就必須謹慎思考這段婚姻關係存續的必要性。「強摘的果實不甜,強求的婚姻不美」以您的情況建議自行提起離婚,並尋求專業協助保全您最大的利益。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若是有疑問或需求歡迎致電03-2200161諮詢,我們將會針對您的情況提供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