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若是您丈夫與您母親發生肢體衝突,因為您母親才是被害人,所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如果想申請保護令,必須由您母親本人向法院提出申請。 若您母親委任您以您母親的代理人名義提出申請,當然是不受限制。
日後若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對您未來要請求離婚或爭取子女監護權的確是有幫助的。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當夫妻之一方,有上述情形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
依照上述,一旦您丈夫被法院認定家暴行為成立,對於離婚訴訟及監護權之爭取,您就會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