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地方法院)管轄。
可以區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三種。
1. 緊急保護令: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由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於日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2. 暫時保護令:適用於安全狀況還不穩定,家暴很可能還會再發生的情況。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得不經審理程序。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 通常保護令:適用於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的情形。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者。
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需經審理程序。有效期限最長二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期間最高二年。(通常保護令之保護內容)
聲請書狀範例-民事通常保護令
聲請書狀範例-民事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聲請書狀範例-聲請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