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A先生與妻子B小姐曾經因爭吵發生多次肢體衝突(互毆致傷),A先生沒有聲請保護令,但是B小姐有。當台商A先生回國後才發現妻子B小姐訴請離婚和提告傷害,且已被判有罪,可以上訴嗎?
若對於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不服,可於收到刑事判決書10天內,檢附理由及證據,經由原地方法院向上訴審法院提出上訴。
當雙方確實有互毆的事實,而對方確實有遭受傷害,且原審判決所宣告的刑度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得易科罰金的話,除非儘快與對方達成和解,不然上訴審獲得改判的機會,屬相對降低。
若經由和解而能彌補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將為法官量刑輕重之參考因素之一,也能因此於上訴審減輕被告之量刑。
若A男扭傷B女的部份為事實,只要被害人(B女)在告訴期間(從知道受傷的事實和可疑的加害人起算6個月內),向檢警機關提出傷害罪之告訴,A男的傷害罪便會成立,至於發生傷害事實的原因,只會影響判決刑度的輕重。
因此當B女於法定6個月內提出傷害告訴,但A男並未於該期間內提出告訴,將會形成只有A男被告傷害,而B女卻無刑事責任的情形。
縱使是雙方互毆,實務上除非認定有正當防衛之必要(例如:對方持刀或槍,當事人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生命財產所為之必要行為),否則大多會認為互毆是雙方均應負傷害罪的責任,只是可能一個判得比較輕,另一個判得比較重,換句話說,雙方均可能面臨法律上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