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之歸屬,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出發點。
在爭取監護權訴訟中的判斷標準有以下幾點:
1.子女年紀及意願
2.過去主要照顧者是誰、情感連結深淺
3.雙方個別薪資收入、教養計畫、資源、健康狀況……等
倘若小孩年紀尚幼,基於「幼兒從母」原則,通常法官會傾向將監護權判給媽媽,除非太太有明顯不適合的情形(如:吸毒、犯罪、家暴……等)。
而7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通常法院會請小孩出庭並詢問其意願,此時子女的意見亦對法院之判決有重大影響。
另外,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規定,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則推定該加害人不適合行使或負擔子女監護義務。因此,具家暴事實之一方,將無法得到子女監護權。
若您想爭取子女監護權,則您能夠:
(1)列舉對方不適任當監護人的原因(例如:經濟能力不佳、有菸酒癮、會嚴厲責打小孩、會將小孩托給長輩隔代教養等等),且需提出證據證明,亦可請法官傳訊相關證人。
(2)清楚表達您適任監護人的原因(例如:您過去盡心盡力照顧小孩的具體事由、日後在您工作時有誰可以幫忙照顧小孩?以及您對小孩的未來計畫為何?),且要有具體的行動,才能在爭取監護權的訴訟當中有較佳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