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關法條,不同程度的傷害有不同的刑責。
刑法第277條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0條規定 下列傷害稱為「重傷」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 305 條 恐嚇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輕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也就是說,當事人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則無法提告,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至於重傷、恐嚇、殺人、妨害自由等罪則為公訴罪,並沒有告訴期間限制,即使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仍應偵查起訴,法院亦應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非告訴乃論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