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1055條,當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如果未協議、無法達成協議或該協議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之情形時,將由法院協助裁定未成年子監護權歸屬。
而法院對於監護權的判決,皆以維護子女之最大利益為出發點。
案例1:小明長期家暴小美,小美申請保護令後向法院訴請離婚,因小明具有家暴事實,因此推定小明不適任其子女監護人,將兩人的5歲兒子之監護權歸屬於小美。
案例2:小明與小美協議離婚,但兩人都想拿到1歲女兒的監護權且不想共同持有,雙方經濟條件及生活品質等條件都差不多,但依據幼兒從母原則、以及平常都是小美照顧女兒,所以法院會將監護權判給小美。
扶養費:
即使雙方離婚,皆對於共同子女有扶養義務。
所以,無論監護權屬於哪一方,父母兩者均需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夫妻雙方就支付扶養的費用若協議不成,只有訴請法院裁判一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