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令未過期,想聲請延長保護令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在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可以依被害人之聲請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建議提前兩個月提出延長聲請。
預留一段延長保護令之聲請狀遞狀與審理開庭的行政時間,並提出需您在保護令下施暴者仍再度施暴或騷擾的具體不法事證,以利法官同意有延長保護令之必要。
保護令已過期
則需準備相關證物重新聲請保護令。
(須提出前次保護令核發後,施暴者所為之騷擾、暴力等不法事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