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常因雙方具有較複雜的關係,無論是親情血緣夾雜情感與利益之下都會使問題更加錯綜複雜,事件可能橫跨多項法律,致使事件處理不易,進而促成家事事件法的成立。
在設立家事事件法之前,台灣對於各式家庭相關家事事件之判決處理常因各類法條分散導致訴訟或調解程序繁雜,除了所需時間拉長,費用也隨之上升、甚至事件判決結果會出現與它法發生相互牴觸的情形。
《家事事件法》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三讀通過,101年1月11日由時任總統馬英九先生公布,並於101年6月1日由司法院發布該法施行。
其立法目的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總體來說,其立法主要概念在於保障弱勢、性別平等、維護兒女利益。
家事事件法與其他訴訟最大的區分點在於案件雙方間具有血緣或親屬關係,範圍包含各式家庭狀況,像是:婚姻事件、親子關係、收養、遺產繼承、監護宣告、家事類非訴訟事件……等等。
「前人種樹,後人乘涼」,家事事件法立法後的便利性實是提高許多,家事事件法可說是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設立專職審理法庭等結合各式社會資源,對於日漸複雜的社會家庭關係來說,提供更多保障且能夠更迅速且有效率的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