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家事事件法,家事法庭中新增了數個角色,以下帶您逐一了解。
① 社工人員
*家事事件法第 11 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者,法院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② 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法第14、15條:
1.當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2.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有程序能力、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法院得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是一個為當事人在事件處理程序中,維護權益及協助溝通、加速釐清案情處理之重要角色。
③ 家事調查官
*家事事件法18條: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提出報告,甚至必要時,家事調查官也需到場陳述意見。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而「家事調查官」正是家事事件中的「讀經人」。
設立此職務主要為深入調查家事事件以及分析其成因。而家事調查官常須具備相關學識背景(如: 法律、社工、心理…等),以有效協助法官釐清家事事件。
④ 兒少心理專家
*依據家事事件法108條:
法院就前條事件及其他親子非訟事件為裁定前,應依子女之年齡及識別能力等身心狀況,於法庭內、外,以適當方式,曉諭裁判結果之影響,使其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得請兒童及少年心理專家或其他專業人士協助。
為確實了解未成年人及受輔助/監護宣告當事人之意見或意願,可請心理或各類諮商專家協助輔導及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