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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v.s受監理人

Q1何為程序監理人?其職責是?

程序監理人在法律程序中擔任受監理人的代言者,協助傳達想法或意願給法院且確實保障其權益、優先考量受監理人之最佳利益,或針對判決提出建議或回報問題,有為受監理人之利益為一切程序行為之權,並得獨立上訴、抗告或為其他聲明不服。
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福機構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

Q2 哪些人會需要程序監理人?

家事事件有下列情形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
一、無程序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
二、無程序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或行使代理權有困難。
三、為保護有程序能力人之利益認有必要。

Q3 程序能力的定義?

一、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程序能力。
二、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 事件,有程序能力。
三、 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而能證明其有意思能力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就有關其身分及人身自由之事件,亦有程序能力。

Q4 當程序監理人與被監理人意見不同?

一、「無程序能力的受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意見相左時:
法院應以程序監理人的行為,作為裁判或認定程序行為效力的依據。

二、「受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意見相左時:
以法院認為適當的為準。

三、「有程序能力的受監理人」與程序監理人意見相左時:
以法院認為適當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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