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何為程序監理人?其職責是?
法院可以選我委任的律師當我的程序監理人嗎?
原則上,除非找不到其他適當人選,否則法院不會選任您的律師當您的程序監理人。
當事人或關係人已委任代理人(律師),而法院認仍有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者,除非已無其他適當人選,不得選任該代理人(律師)為其程序監理人。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9條)
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當法院選任當事人的委任代理人(律師)為程序監理人時,該律師只能收取律師費,不得再支領程序監理人的報酬。
程序監理人不可以直接向當事人要求報酬或其他費用。
程序監理人的報酬是家事事件審理程序的程序費用的一部分,法院會在案件審理結束時決定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38,000元間),及由誰負擔、負擔多少。
必要時,會先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先繳納一部分的程序監理人報酬的金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分:
一、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本人無支付能力。
二、受監理人為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而無支付能力。
受監理人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且有支付能力者,法院得命法定代理人預納之。(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