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查官是為了協助法院更加深入了解家事事件糾紛的前因後果的人員。
通常具備教育、心理、法律、社工等相關專業知識,以利處理各式狀況、協助調查。
擔任家事調查官的資格
一、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相當等級之家
事調查官考試及格。
二、具有法官、檢察官任用資格。
三、曾任家事調查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經銓敘合格。
四、曾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社會、社會工作、心理、教
育、輔導、法律、犯罪防治、青少年兒童福利或其他與家事調查業務
相關學系、研究所畢業,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
依據家事事件法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且就調查結果提出報告,必要時至現場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
家事調查官於所定調查事項範圍內,應實地訪視,並就事件當事人、關係人之身心狀況、家庭關係、生活、經濟狀況、經歷、居住環境、親職及監護能力、有無犯罪紀錄、有無涉及性侵害或兒少保護通報事件、資源網絡等事項為必要之調查。
家事調查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就調查所知事項,應保守秘密。
審判長或法官得命家事調查官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未成年子女、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人、被安置人之意願、心理、情感狀態、學習狀態、生活狀況、溝通能力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評估當事人或關係人會談之可能性。
三、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之必要性。
四、進行心理諮商、輔導或其他醫療行為之必要性。
五、其他可連結或轉介協助之社會主管機關、福利機關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