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調解時,法院會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或社會經驗者為家事調解委員,以協助主持調解程序。
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可得酬勞主要分為:
一、日費: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之,每次依新臺幣500元支給。
二、旅費:委員於調解期日到場使用之大眾交通方式為計費原則。
三、報酬:原應適用訴訟程序者,每人每件以新臺幣800元為限;其他調解事件,每人每件以新臺幣500元為限。(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次數等,於新臺幣800元、500元至5,000元範圍內增減之。)
依民事訟送法第411條
調解委員之日費、旅費、報酬皆由國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