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常牽連數件家事事件事件,因此家事事件法第41條中規範:
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及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請求合併。
也就是請一位法官合併審理複雜卻息息相關相關的家事糾紛案件,無論是訴訟或是非訟案件,只要其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可申請合併,例如夫妻請求離婚,合併未成年兒女監護權、贍養費等。免去當事人因家事糾紛不斷開庭、或因不同法官產生裁判結果相牴觸的情況。
對於合併審理的家事訴訟與非訴案件,原則上以判決為之。
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家事事件法第42條)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合併審理之結果不服時,依照不服的情況可分為下列三種(家事事件法第44條)
一、當事人對合併裁判事件的終局裁判結果不服者,應提起上訴。
二、只對合併裁判中的家事非訴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裁判結果不服,適用抗告程序。
三、只對合併審理中的家事訴訟事件全部或一部分的判決結果不服,應提起上訴。
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例如離婚官司合併子女監護歸屬時,對離婚判決果不服提起上訴,兒子女監護權歸屬也視為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