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因此,只要身為子女的父母,即使已離婚是沒有監護權的那方,一樣有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扶養費)。
扶養的方法原則上由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不能協議,則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費的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可以聲請由法院決定。
給付扶養費聲請狀範例下載(新北地方法院為例)連結網頁之第23~26項
假設甲女與乙男離婚,而5歲兒丙的監護權歸屬於甲女。
假女可依其身為丙子之法定代理人身份,向乙男提出給付扶養費的請求。
雙方可先經調解程序,如能順利協調給付扶養費用之金額與方式,則協議之效力等同於法院裁判。
若無法達成共識、調解失敗,將由法院進行相關判決。
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應於準備書狀或於筆錄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之金額、期間及給付方法。
二、關係人之收入所得、財產現況及其他個人經濟能力之相關資料,並添具所用書證影本。
聲請人就前項數項費用之請求,得合併聲明給付之總額或最低額;其聲明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聲請人為前項最低額之聲明者,應於程序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法院應告以得為補充。
(參考法條:家事事件法107,99-103條、民法1086,11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