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已經完全沒有任何資產的債務人,出現能夠繼承遺產的機會,身為債權人的人想必希望債務人趕快繼承遺產、用遺產把欠自己的債還清吧!
民法1174條明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民法第244條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所以,因為債務人拋棄繼承已經影響到其債權,代表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債務人拋棄
繼承這個行為嗎?
其實不行。
最高法院 73 年度第 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人撤銷之。
因拋棄繼承屬於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之行為。
所以,即使拋棄繼承有害債權,債權人依然無法使聲請撤銷。
總歸一句,無論是否拋棄繼承,債務人最好的做法就是妥善處理債務,應該盡快解決問題,而不是想著怎麼躲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