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指的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開始,由繼承人接收其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一切權利、義務。
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
1.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75 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繼承人可以在知道繼承關係開始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代表願意拋棄一切被繼承人之遺產、負債或債權(被繼承人留下的全部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義務、債務),且拋棄繼承完成後,及效力回溯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即開始。
限定繼承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被繼承人之負債金額大於遺產現值時,繼承人將所繼承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負債即可,其餘超出的負債金額就不用由繼承人自行吸收負擔,避免發生父債子還的家庭悲劇。
範例:
小偉爸爸過世,留下500萬的遺產以及積欠大明700萬的債務,身為繼承人的小偉則用500萬償還大明500萬的債務,雖說還有200萬未還清,但小偉已盡民法1148條之清償責任,因此小偉不用再為剩下的200萬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