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明?
向「被繼承人」原居住地之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二、 有無期限?
愈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
三、 需要準備的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
2. 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
3. 拋棄繼承者之戶籍謄本、印鑑及印鑑證明
4. 繼承系統表
5. 繼承人名冊
6. 拋棄通知書之收執聯 (存證信函範例下載)
*若欲拋棄繼承之人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亦需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印鑑證明(印鑑章亦請攜帶到院)、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當法定代理人為兩個人時,二人均須提供前述文件。
四、 須繳多少費用?
聲請需繳納新台幣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