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繼承權,但不想繼承者,則為需辦理拋棄繼承的人。
依照民法1138條﹣除了配偶之外,遺產繼承人依下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內/外孫子、孫女…)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因此,只要您具備以上身分,但不想繼承遺產者,皆須在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聲請,若逾期未提出聲請,則將以限定繼承處理。
而限定繼承指的是同時繼承遺產及其債務,要是不夠了解被繼承人之生前財務狀況,建議先調查釐清,決定是否辦理拋棄繼承,避免後續被債權人找上門,產生後續問題。
而提出拋棄繼承聲請時,可以選擇:
1.親自送件
2.他人代送(可請任何人代送,不需委託書)
3.郵寄(可至郵局開1000元的匯票,抬頭寫送聲請之法院名稱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