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例:
小明因擔心過世父親的債務問題,已在法定期限內將拋棄繼承聲請書送件至法院,但今天小明突然發現亡父之遺產大於負債,想撤回拋棄繼承之聲請,繼續繼承爸爸的遺產,請問是可以的嗎?
答:原則上不行。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之單獨行為,而法院以形式審查為主,若已將資料文件送達法院且符合相關規定,拋棄繼承即產生效力,因此小明無法撤回聲請。
例外狀況1.小明送聲請後,因資料不齊全,法院發函要求小明在期限內補上相關文件,小明可以選擇「不補件」,使案件逾期,逾期後法院則裁定聲請駁回,也就是聲請拋棄繼承因不符規定裁定失效,而小明得以繼續繼承父親遺產。
例外狀況2.小明的哥哥大雄不希望小明與自己分遺產,因此欺騙小明,父親的負債大於遺產,導致小明選擇拋棄繼承,但日後小明發現遭到哥哥欺騙,提出撤銷拋棄繼承申請,而經判決後重獲繼承遺產之權利。
但此類主張遭詐欺或脅迫者須提出確切證據,否則成功撤回的機率不高。
因此,無論繼承與否,皆必須先弄清楚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否則超過聲請時效或是拋棄繼承後卻想反悔,都是非常麻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