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在於促使政府之司法、警政、醫療、教育等各單位與民間家庭暴力服務團體能相互協調合作,建立全國性之家庭暴力防治體系,使家庭暴力問題得到根本之解決,以確實保障家庭之安全與和諧。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1998年制訂的法律,而促成法案制定由來是1993年發生在台灣的一個家暴悲劇案件。
事件主角名為鄧如雯,15歲時就遭到林阿棋強暴至懷孕、逼婚,且以家人安危威脅鄧女,而經過林男多年的施虐,鄧女最終忍無可忍,於1993年10月27日晚間殺了林阿棋,後自行至警局自首。
表面上看來是一起殺夫案,但真正的受害者似乎是遭到多年肢體及精神、性虐待的鄧如雯,因為長期遭受家暴卻求助無門,當時也無相關法規保障,導致日積月累的壓力爆發而犯案,此事件發生後,造成廣大迴響,促進社會對於家庭中弱勢的關注與照顧,成為催生家暴法的重要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