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如下: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五、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六、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其中較為特別的地方是,第五項「恐怖情人」條款,因應近年來許多恐怖情人、分手暴力事件的發生,即使雙方身分上並不屬於家庭成員,但依然將非家庭成員或未同居之親密伴侶納入家暴法保護範圍,透過司法保障遭受情侶暴力或分手暴力被害人的安全,也就是說,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如果有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即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落實防止親密關係暴力,確保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