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台灣人有一個說法,就是結婚不需要去戶政機關登記,只要有公開宴客就可以了,其實這個說法並沒有太大的問題,在民國97年5月22日前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這被稱為儀式婚,亦只要有公開儀式結婚就有效。
但在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稱為登記婚,是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準此,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如結婚當事人已舉行結婚儀式,卻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結婚仍不生效力。又民法982條採行登記婚,惟並未「禁止」民間辦理結婚儀式。如因個人需要或習俗考量,仍可以自行舉辦儀式,但應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