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如果沒有獲得小孩的親權,是否就代表我以後都不能看到小孩了嗎?其實法律上不會這麼狠心,按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故無論是離婚夫妻的哪一方,仍有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而按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故離婚之後,如果沒有特別的約定,則未成年子女還是由父母雙方共同照護。
但是,如果有約定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由其中一方行使的時候,此時未獲的親權的一方可要求約定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權,如果不能約定時,按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規定:「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可向法院聲請,請法院酌訂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