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傳統對於小孩的姓氏,一般都是以父姓為主,這其實是因為早期民法就小孩姓氏的確以從父姓為原則,例外才從母姓但在民國96年修法之後,基於對於男女平等的尊重,對於子女的姓氏,原則上由父母協議定之。
但仍有父母無法協議小孩姓氏的情形,故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從姓有以下的處理原則:
(一)父母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
登記。
(三)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
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四)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五)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六)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
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七)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
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
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八)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得再抽籤決定。另
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
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