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離婚,但是沒人想當證人怎麼辦
現在辦理協議離婚,依照按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其中在台灣傳統的觀念哩,存在有「寧拆十座廟,不毀一門親」的觀念,所以對於當離婚證人一事,仍有很多人避之唯恐不及。
所以,這就孕育出坊間的專辦離婚的行業,業者多半用不在埸之職業證人為離婚作證,或是直接拿兩個證人的私章直接蓋在離婚協議書上,要注意喔,在實務上,這種證人所為之證明都會無效,而離婚需要兩個以上的人簽名,屬於法定要件,一旦違反上述規定,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這個離婚協議會無效,而後續會產生例如重婚的問題,需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