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死亡,所留下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將由繼承人繼承,而當繼承人下落不明時,需要有人幫忙找繼承人並處理死者的債權、債務、繳稅(包含遺產稅)、不動產、財物及有價證券等遺產。
此時要由死者的親屬會議選定或向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來處理這些事情。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利害關係人(如沒有繼承權的親屬、債權人等)或檢察官,向往生者(即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要檢附那些文件?
1. 遺產管理人聲請書。
2. 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3. 繼承系統表。
4. 繼承人不明的證明或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的證明。
5. 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利害關係的證明文件。
6.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無法達成選定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7.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的程序
1. 聲請書狀檢附相關文件,向法院提出聲請。
2. 等候開庭通知或法院裁定。
3. 收到法院的公示催告裁定後,一定要詳細核對裁定內容(如有錯誤應聲請更正),並依法院指示,在指定日期或期間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公報、新聞紙(即報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之報紙(報紙不得剪裁)等檢送1份至法院。
4. 如果聲請人未依指定日期或期間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有無聲請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元;聲請費和登報費是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先代墊,將來可請遺產管理人從遺產中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