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為遺囑中較特別的行為,為無償的單獨行為,不須經過受遺贈人的同意,且受遺贈的人也不需具備繼承人之資格。
遺贈相關民法條文如下列:
第1200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1201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第1202條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第1203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第1204條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第1205條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第1206條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1207條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第1208條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