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名稱 | 檔案下載 | 相關條文 | 使用說明 | 更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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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格式 | 2015/7/5 | |||
存證信函格式範例 | 2015/7/5 | |||
書狀參考範例─民事訴訟部分 | ||||
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 法官有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訴訟的情形而沒有迴避,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2018/3/2 | |
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二)(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 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
民事參加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58條 | 權利會因為訴訟受影響的人,聲請參與訴訟的進行。 | ||
民事告知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把訴訟告知給權利會受訴訟結果影響的其他人。 | ||
民事委任狀(附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
民事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 無訴訟能力人因無法定代理人為其為訴訟行為,而請求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 | ||
民事通知終止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 | 把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
民事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並幫忙當事人作訴訟行為。 | ||
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 |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4條第2項 |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和解、調解成立以後,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 ||
民事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 | 當事人溢繳訴訟費用時,請求法院退還溢繳部分。 | ||
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 判決確定以後,請法院確定自己及對方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訴訟費用金額。 | ||
民事聲請命原告提供擔保狀 | 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 原告在國內沒有住所或財產,被告請求法院命令原告對訴訟提出擔保金 | ||
民事聲請返還擔保金狀(附催告行使權利函)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 |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扣押、假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
民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停止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
民事聲請准予變更提存物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 向法院請求變更原來到提存所提存的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例如原來提存現金,現在要換成定存單,或定存單到期要換成另一張)。 | ||
民事聲請訴訟救助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 沒有錢繳納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時,聲請法院准許起訴的時候暫時不用先繳納,等判決確定的時候由法院向敗訴的人收取。 | ||
民事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 向法院表示要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 ||
民事聲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 起訴狀上的送達地址或原來的送達地址,要改變為其他的地址。 | ||
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一) |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 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不住在戶籍地的時候,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網路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 ||
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二) |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 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不住在戶籍地的時候,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網路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 ||
民事聲請變更期日狀 |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法院(法官)定的開庭、調解、測量或其他的日期,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向法院(法官)聲請更改日期。 | ||
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 | 因自然災害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訴訟(例如上訴、抗告),聲請法院准許補作訴訟行為。 | ||
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 ||
民事聲請命續行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 對方當事人應該承受訴訟的情形,卻沒有承受訴訟,由我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命對方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 ||
民事聲請續行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停止訴訟,或因為開庭遲到而被當作合意停止訴訟的時候起算4個月內,請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 | ||
民事聲請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前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請求法院用不公開法庭來開庭。 | ||
民事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向法院請求不公開 | ||
民事聲請再開辯論狀 |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 法院(法官)告知訴訟辯論終結,並且定一個日子宣判後,向法院請求再開庭。 | ||
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請求法院更正錯誤。 | ||
民事聲請補充判決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 | 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請求事項沒有判決的,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 | ||
民事聲請補發(抄錄)裁判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狀 | 遺失法院的裁判書,或因辦理相關繼承、戶政、地政事項而需要裁判書正本的時候,請求法院多發給裁判書。 | |||
民事聲請查復狀 | > | 對自己在法院審理中的訴訟,請求法院告知訴訟進行情形。 | ||
民事聲請閱卷狀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 向法院請求看訴訟的卷宗或影印卷宗內容。 | ||
民事聲請閱卷狀(傳真、電子郵件)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 向法院請求看訴訟的卷宗或影印卷宗內容。 | ||
民事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書 | 閱覽評議意見要點第3點 | 法院合議審理(由3或5位法官裁判)的案件,在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表示的意見。 | ||
民事陳報狀(一般)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 向法院提出說明。 | ||
民事補正狀 |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 依法院通知補正欠缺之訴訟要件。 | ||
民事起訴狀(一般)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一般民事訴訟會用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借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用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給付票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給付支票或本票金錢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並要求被告將房屋拆除、返還土地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確認界址)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自己土地的地界和隔壁的土地地界有爭議,請求確認地界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將房屋返還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將房屋返還並且損害賠償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非訟事件法第101、195條 | 主張被告持有,有原告簽名的本票,對原告的債權不存在。 | ||
民事起訴狀(所有權移轉登記)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法第758條 | 請求被告把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21條 | 請求被告將原告土地上的地上物(建築物)拆除後,返還土地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民法第244條第1項 | 主張被告作假買賣,請求被告將假買賣所作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債務人所有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請求給付會款) | 民法第709條之9、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 會首(會頭)請求會員(會腳)給付會款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請求償還會款) | 會員(會腳)請求會首(會頭)或其他死會會員按月分攤會款的起訴狀參考。 | |||
民事起訴狀(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 | 民法第252條 | 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分配表所分配債權人違約金過高,債務人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的起訴狀參考範例。 | ||
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 | 民法第824條 | 起訴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起訴狀參考範例。 | ||
民事追加被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 起訴以後,原告增加被告的追加狀參考。 | ||
民事追加訴之聲明狀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 起訴以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聲明)。 | ||
民事撤回起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 ||
民事聲請撤回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 | ||
民事答辯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項 | 被告向法院表示不同意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 | ||
民事準備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 原告起訴以後,補充起訴的理由或證據而向法院提出的書狀。 | ||
民事爭點整理參考格式 |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 | 對自己及對方當事人就訴訟的爭執點,以不爭執點及爭執點為中心,提出整理的表格。 | ||
民事聲請通知證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298條 | 訴訟中請求法院問某位證人,並提出證人姓名、地址或其他相關資料的聲請狀。 | ||
民事聲請遠距訊問狀 | 民事訴訟法第305條第5項 | 證人聲請法院依影音設備為遠距訊問。 | ||
民事聲請保全證據狀 |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 | 證據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聲請法院先保全證據。 | ||
民事聲請發還證物狀 | 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363條第1項 | 請求法院發還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原本或證物。 | ||
民事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2項 | 判決確定以後,請求法院給予判決確定的證明。 | ||
民事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 裁定確定以後,請求法院給予裁定確定的證明。 | ||
民事聲請調解狀(因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被對方當事人傷害發生損害,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償還借款)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借款未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給付貨款)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沒有給付貨款,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遷讓房屋)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租屋或借用房屋未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民事聲請調解狀(請求交還土地)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應返還土地而沒有返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民事事件詢問表(調解)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點 |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無調解可能及調解意願的表格。 | ||
民事意見調查表(調解)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5點 | 當事人到法院調解以後的意見調查表格。 | ||
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 | ||
民事捨棄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表示放棄上訴。 | ||
民事聲請上訴狀(聲明上訴,理由另補)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以後再提出。 | ||
民事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 | 提出對原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理由。 | ||
民事上訴狀(聲明上訴及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 |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 | ||
民事附帶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 對方當事人上訴以後,在上訴審法院就自己敗訴的部分也附帶提起上訴。 | ||
民事撤回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 | 提起上訴以後,對原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而撤回原來的上訴。 | ||
民事聲請選任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 無資力之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時,聲請法院選任訴訟代理人。 | ||
民事抗告狀(一)(聲明抗告、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
民事抗告狀(二)(聲明抗告,理由另補)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但理由以後再提出。 | ||
民事抗告狀(三)(駁回再審抗告)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駁回再審之訴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
民事再審之訴狀(一)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以發現新證據為理由,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
民事再審之訴狀(二)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 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履行債務。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借據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清償借款,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返還借款。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會款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會款,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會款。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1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多張支票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多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對多數債務人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1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多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管理費)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未按時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及其他應負擔之費用,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 | ||
民事撤回支付命令狀 | 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後,因為與債務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聲請支付命令的必要,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 |||
民事異議狀 |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認為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 ||
事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99條第1項 |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沒有聲明異議,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給予支付命令確定的證明。 | ||
民事聲請假扣押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債務人有逃匿、隱匿財產,或將來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的情形,金錢債權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
民事聲請限期起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 債務人的財產被假扣押後,請求法院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 | ||
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 |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 ||
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不動產)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債務人有逃匿、隱匿財產,或將來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的情形,非金錢債權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
民事聲請假處分狀(票據(一))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票據(支票、本票)債務人有請求返還票據的事由,請求法院禁止持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票據。 | ||
民事聲請假處分狀(票據(二))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票據(支票、本票)債務人有請求返還票據的事由,請求法院禁止持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票據。 | ||
民事聲請撤銷假處分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第533條 |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處分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 ||
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支票) | 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支票遺失或遭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
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股票)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股票遺失或遭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
民事撤回聲請公示催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 ||
民事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原來公示催告裁定超過期間沒有登報,重新聲請公示催告裁定。 | ||
民事檢送登報證明狀 |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 依據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以後檢送全版報紙給法院。 | ||
民事聲請撤銷公示催告狀 |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聲請撤銷原來的公示催告。 | |||
民事申報權利狀 | 持有票據被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向法院申報自己的票據權利。 | |||
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狀 |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
民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 對法院的民事事件透過網路,在線上查詢案件進度。 | |||
民事聲請複製電子卷證狀 |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第4條 | 向法院請求複製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的民事事件卷證檔案。 | ||
民事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狀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 | 原告聲請法院許可將其基於物權法律關係提起訴訟的情事,得向登記機關為訴訟繫屬事實的登記。 | ||
民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狀 |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2項及第466條之3第1項 | 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法院聲請核定第三審委任律師的酬金 | ||
民事聲請查詢主辦法官狀 | 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肆」第18點第4項 | 依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輔佐人、訴訟代理人或受裁定之非當事人等訴訟關係人,以書面向最高法院聲請查詢主辦法官。 | ||
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狀 | 當事人或代理人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民事訴訟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