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民法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雖說夫妻有同居義務,但當伴侶出軌時,則構成不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可提出分居。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判決)
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又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簡抗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所謂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係指按其情形要求同居為不合理,或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而言,如不堪同居之虐待、納妾、正當旅行、服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