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離婚登記?
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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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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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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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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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應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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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應有2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或蓋章)、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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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或身分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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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人民協議離婚書件(含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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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離婚者,離婚證明文件及中譯本須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並應翻譯為中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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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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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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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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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調解或和解)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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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登記者,冠姓之任一方須回復本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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