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之後,雖然獲得未成年子女的一方總是信誓旦旦保證會好好照顧小孩,但是總是會有沒有好好照顧小孩的情況產生,此時另一方並不會只能眼睜睜的看著小孩過得很辛苦,而是可以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第4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請求為子女之最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親權由其行使;法院並得為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