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地區完成結婚程序後,到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再持憑經海基會驗證過的結婚公證書正本及其他等相關文件,到內政部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大陸配偶入境時需與國人配偶一起至移民署設於機場、港口之服務站接受面談,通過面談後,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 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台灣入出國許可證,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應準備以下資料:
1.經海基會驗證之大陸結婚公證書
2.入出國許可證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結婚登記」章戳,及停留效期更改為「六個月」之延期戳記。
3.國民身分證
4.戶口名簿
5.印章
6.最近二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1張。
已辦妥結婚登記在臺團聚的大陸配偶,應該親自到移民署服務站申請依親居留,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可以申請長期居留,長期居留滿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就可以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同時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初設戶籍登記,辦妥初設戶籍登記後,即可申請國民身分證,並向原大陸居住地申請戶籍喪失,作成公證書後經海基會驗證,再送交內政部移民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