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程序:
(一)在國內離婚
協議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以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之日為離婚生效日。
判決離婚
(1)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另檢附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3)以法院判決確定日期為離婚生效日。
應備文件
(1)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
(二)在國外離婚
1. 由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限判決離婚),向我國國人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 當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應出具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辦理
(委託書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應備文件
1. 我國國人之戶口名簿。
2.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離婚登記(或離婚註冊)之正本及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