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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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人如何與陸籍配偶離婚?
協議離婚
在台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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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若都在台灣,則寫好離婚協議書找二證人作證,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台灣部份離婚即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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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方還未取得台灣身份證,就應將辦妥離婚之資料申請5份離婚協議書及5份戶籍騰本到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處,辦理宣誓認證,由大陸籍配偶帶回大陸民政局辦理登記事宜即可。
在
大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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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到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區之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並取得離婚證。
-
台灣之當事人將該離婚證,在大陸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
經台灣海基會驗證後,至台灣戶籍所在地辦理離婚登記。
調解離婚
在
台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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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協議不成,走上法庭判決離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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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庭前的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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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等同法院判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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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
-
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離婚事實宣誓書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
大陸辦理:
-
經大陸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者
-
可提憑大陸地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或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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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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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基會驗證
-
向台灣戶政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判決離婚
在
台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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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可依據民法相關規定,向在台灣一方配偶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判決確定後,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前往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
-
大陸之一方,欲回大陸辦理,應先將台灣之判決拿到法院或民間公證處認證後,向大陸法院提起裁定許可執行之訴,確定後,向大陸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在
大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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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皆得向大陸籍配偶戶籍所在地依法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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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大陸地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無效進入審理階段後,作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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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確定之離婚判決,在大陸配偶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之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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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大陸地區指定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判決公證書」及「判決確定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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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海基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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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當事人台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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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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