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如何與外籍伴侶辦理結婚登記?
申請人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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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國內結婚須雙方當事人親自申請,國外結婚已生效者得一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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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雙方當事人
身分證(外國人憑護照)
戶口名簿
結婚書約(須2名證人簽名或蓋章)
私章(或簽名)
換證(2年內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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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結婚,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籍配偶(在台無戶籍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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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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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登記,應提憑結婚證明文件及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