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如何登記結婚?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是中華民國法律的同性婚姻專法。
此法於2019年5月17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總統公布,使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同性結婚登記辦理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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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印章(或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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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書約(證人部分您們可邀請年滿20歲的至親好友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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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 換領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之情形,請參照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上傳數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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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證規費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規費每份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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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18歲之未成年人如欲辦理,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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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同性結婚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其應檢附其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於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已與同性伴侶辦理過註記,還需要再去做結婚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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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註記非屬戶籍登記,故不會顯示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亦無完備的法律權益;同性結婚登記則屬戶籍登記,依法會記載在身分證、戶口名簿等戶籍資料上,並具有法律上賦予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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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性伴侶註記與同性結婚登記所產生之法效力不同,故已辦理註記者,有同性結婚登記之需求者,仍應依法向戶政機關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