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且違法,須負刑事責任,特殊狀況除外。
民法第985條
1.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2.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237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
特殊狀況舉例:
小明與阿美在打離婚訴訟,判決離婚成立後,小明與小花登記結婚。
但後來提出上訴,造成小明同時與阿美及小花擁有婚姻關係。
身為第三人的小花在本於善意且無過失情況下,信賴元訴訟判決而與小明結婚,雖該判決經變更,導致後婚姻成為重婚,仍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小明與小美的婚姻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