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可否解除婚約?
可以。
民法第 9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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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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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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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違結婚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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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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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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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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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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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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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 9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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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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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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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978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976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