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免費法律諮詢︱家事法庭的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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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新舊法比較)
民法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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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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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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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舊:與人通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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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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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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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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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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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不治之惡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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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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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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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舊: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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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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